[中国计量认证:201114342652] [ 检验机构:IB0800 检测实验室:L13182] [国检质许字91号 AQSIQ LICENSE NO.: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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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服务条款

通用服务条款2
1.检验申请
1.1客户在申请服务前必需认真阅读通用服务条款并确认同意该条款方可申请委托服务。
1.2客户应在委托申请单中明确填写服务要求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及其所依据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如果客户无明确的要求或指令,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本公司的任何标准委托单或标准规格单中的条款
[2]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
[3]本公司认为在技术、操作或财务方面适当的方法
1.3客户应事先告知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如辐射,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物质,环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和危险,并承诺所委托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1.4本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户和第三方签订的契约文件或第三方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我公司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或限制。
1.5客户应确保提供给我公司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公司对客户所提供资料或信息的错误、遗漏或虚假及其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1.6客户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以确保我公司人员能收到客户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文件以及我公司能将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客户。如客户变更通讯方法,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否则我公司不承担延迟送达的法律后果。
1.7所有样品的保留期限最长为3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如无特别书面约定,我公司有权单方面处理样品。如客户需退回样品,应事先提出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支付。样品存储超过3个月,我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合理的仓储费用。如产生样品的特殊处理费用由客户承担。
 
2.检验服务
2.1客户应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指令和文件,以便所要求的服务得以实施。
2.2客户应为本公司工作人员取得到达工作地点的所有必要的通行权,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或纠正服务实施中遇到的任何障碍或干扰。
2.3不论我公司是否提出要求,客户均应确保我公司工作人员所到达的工作地点、环境确经慎重考虑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客户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到上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如客户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我公司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客户应负赔偿责任。
2.4如有要求,客户应根据服务实施的需要提供相应特殊设备和人员。
2.5客户所在组织及其相关联人员,不论职务及工作特点如何,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和干扰检验工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检验人员施加影响。
2.6客户委托我公司见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在第三方测试时,我公司仅在现场见证检验过程并提交结果。我公司并不对第三方使用的检验仪器精度和检验方法、分析人员及结果负责。
2.7我公司保留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或分包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
 
3.检验结果
3.1我公司有责任根据客户的服务要求或指令,在技能与在当时当地客观上得以行使的条件下,使用适当技术实施检验。我公司签发的证书或报告是上述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客观反映。出具报告或证书后,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机构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方法、技术或仪器对同一种产品所做出的不同检验结果,不能成为客户向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或请求赔偿的理由。
3.2凭客户所送样品进行的测试和分析所签发的报告和或证书,我公司对上述样品的结论并不反映对整批货物的抽样检测。如果需要实施整批货物的抽样工作,客户须提前作出明确指示。
3.3除非有明示约定,我公司无义务在报告或证书中就服务所适的检验、鉴定、检测或其它标准未作要求的问题作出任何评论、分析、判断或建议。
3.4本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既不取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也不免除他们应负的任何职责。此外也不承担、不削减、不免除、不承诺解除客户对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对客户的任何责任。我公司出具的报告与证书并不免除客户在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3.5在任何情况下,客户不得改变、篡改或损伤我公司的证书或报告中的内容及外观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可能的责任和后果。
 
4.检验收费
4.1在本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磋商时未确定收费额的,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费率计算。
4.2客户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费用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如双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则在我公司向客户开出发票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相关的费用。客户对费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 10 天内向我公司提出,否则视为客户承认发票所承载的费用数额。客户逾期交纳费用的,应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客户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计算标准,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计算。从付款期限届满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4.3客户无权以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其结果未达到技术或商业上预期的结果为由拒绝或减少支付费用。
4.4如因客户的原因造成我公司服务被中断,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因服务中断所支出的费用,客户均须支付给我公司。
4.5如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需增加额外支出,我公司应通知客户并有权收取附加费用。
 
5.责任和赔偿
5.1我公司既非保险业者又非担保人,不承担一切应由保险及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客户应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危险自行申办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在损失或危险发生时得到适当的保障。
5.2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实施过程中违反服务协议或存在其它过错并给客户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总计不应超过该项服务检验费的十倍。
5.3我公司不负责任何间接或其它衍生性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及产品召回之成本。本公司亦不负责可能由客户所造成之第三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之索赔(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责任之索赔)。
5.4如有任何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现所证明索赔的事实起30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且在上述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提出赔偿,提出赔偿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我公司要求赔偿,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的,我公司对客户的赔偿责任将当免除。
 
6.适用法律
6.1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在合同/协议及约定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7.语言
本通用条款以中文订立,如有任何译文差异,应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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